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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村霸组织作恶一方被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作者:邱文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1-06 12:10 浏览量:1177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3*6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龙,男,19837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201715日被羁押,同年11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文峰,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审理经过】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76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914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龙及辩护人邱文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黄某焱(另案处理)利用其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白某村长时期积聚的人脉关系,从2010年起效仿境外黑社会的做法在白某村招收马仔,到2012年止,基本形成了以其本人为首,以秦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以被告人黄某龙、马某、王某、梅某、易某、赵某、杨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组织,该组织对外以贵州帮自居,人数多且人员相对稳定,黄某作为该组织的领导者,其成员均称其为贵州老板。为维系贵州帮的日常活动,自2011年春季前后,黄某焱伙同唐光南、罗启明(均另案处理)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向秋长街道办白某村摆地摊的象棋、俄罗斯转盘、鱼虾蟹、十二生肖等档口的档主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被告人黄某龙、秦某等人受黄某指派向白某村摆地摊的摊主收取保护费,黄某还多次向白某村的摩托车运营者以收保护费为由实施敲诈勒索,此外,梅某、黄某等人还以打点滴引发过敏及碰瓷为由对诊所及小车驾驶员进行敲诈勒索,上述违法所得由黄某不定期在其经营的烤鱼店内按照成员在组织中的级别高低进行分配,并预留一部分作为该组织的活动经费,用于组织成员吃喝玩乐等娱乐活动。在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经济利益支撑下,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并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如在20101121日,杨某因修理摩托车一事和白某三角塘樱花摩托店老板发生争执,黄某及唐某1获悉后陆续带人赶到现场,并携带一百逾把刀具及水管铁与对方对峙,被告人黄某龙接到通知后也有去到现场,后因特警出动现场情势得以控制。

2011626日凌晨1时许,黄某焱和秦举兵、王强、艾强(另案处理)等因向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某村塘井某公司附近开店的阿某收取保护费一事发生冲突,秦某、黄某等人持刀将在现场的唐某2福和阳某、袁某2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唐某2福构成轻伤,被害人阳某、袁某1轻微伤。由黄某所组织、领导的贵州帮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了白某村当地一带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黄某龙参加黄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惠阳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辩护意见】

某龙与黄某有亲戚关系,应将其亲戚之间的正常交往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区分;无犯罪前科,属偶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惠阳法院认定事实】

同案罪犯黄某焱利用其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白某村长时期积聚的人脉关系,从2010年起效仿境外黑社会的做法在白某村招收马仔,到2012年止,基本形成了以其本人为首,以同案人秦某等人为骨干,以被告人黄某龙及同案罪犯易某、赵某、杨某、马某及同案人王某、梅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组织,该组织对外以贵州帮自居,人数多且人员相对稳定,黄某作为该组织的领导者,其成员均称其为贵州老板。为维系贵州帮的日常活动,自2011年春季前后,黄某伙同同案人唐某1、罗某(均另案处理)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向秋长白某村摆地摊的象棋、俄罗斯转盘、鱼虾蟹、十二生肖等档口的档主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被告人黄某龙、秦某等人受黄某指派向白某村摆地摊的摊主收取保护费,黄某还多次向白某村的摩托车运营者以收保护费为由实施敲诈勒索,此外,梅某、黄某等人还以打点滴引发过敏及碰瓷为由对诊所及小车驾驶员进行敲诈勒索,上述违法所得由黄某不定期在其经营的烤鱼店内按照成员在组织中的级别高低进行分配,并预留一部分作为该组织的活动经费,用于组织成员吃喝玩乐等娱乐活动。

在以非法手段取得的经济利益支撑下,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并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如在20101121日,同案罪犯杨某因修理摩托车一事和白某三角塘樱花摩托店老板发生争执,同案罪犯黄某及唐某1获悉后陆续带人赶到现场,并携带一百逾把刀具及水管铁与对方对峙,被告人黄某龙接到通知后也有去到现场,后因公安人员到场,及时制止了双方的打斗。由黄某所组织、领导的贵州帮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了白某村当地一带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惠阳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人黄某龙参加罪犯黄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黄某龙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龙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认为黄某龙构成自首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惠阳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5日起至20184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汪惠强

审判员 马慧强

人民陪审员 曾奕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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