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当前位置:找法网>惠州律师>律师>邱文峰律师 > 亲办案例

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

作者:邱文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1-05 22:27 浏览量:384

案件详情

2018120920分,被告人田某东在未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1辆无车牌号的三轮电动摩托车搭载他姐夫范某,沿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长某南路往第六人民医院方向行驶,途经长某南路某达三路交汇处(惠兴修理厂车行门前)时,碰撞到前面的行人陈某致其受伤倒地。后被告人田某东和他姐夫一起将被害人陈某送往惠阳区第六人民医院救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田某东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经公安部门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且驾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惠阳律师邱文峰解析

被告人田某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经公安部门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且驾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致1人重伤二级,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田某东家属已支付部分费用给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2*9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陈某,女,194811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代理人邱文峰,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东,男,19988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因交通肇事于2018122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同年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1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5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邱文峰、被告人田某东及辩护人张小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120920分,被告人田某东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大亚湾区沿长某南路往人民医院方向行驶,途经惠阳区淡水长某南路某达三路交汇处路段时车辆失控往右侧偏离,碰撞到行人陈某,造成陈某重伤。被告人田某东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田某东在其姐夫的帮助下将陈某送往人民医院救治,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田某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东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某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乘客范某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没有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其及时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并已积极凑齐医药费24500元给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的行为是过失不是故意而为之,其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120920分,被告人田某东在未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1辆无车牌号的三轮电动摩托车搭载他姐夫范某,沿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长某南路往第六人民医院方向行驶,途经长某南路某达三路交汇处(惠兴修理厂车行门前)时,碰撞到前面的行人陈某致其受伤倒地。后被告人田某东和他姐夫一起将被害人陈某送往惠阳区第六人民医院救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田某东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经公安部门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且驾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经公安部门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且驾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致1人重伤二级,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东家属已支付部分费用给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田某东系自首及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1、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田某东和他姐夫驾驶肇事摩托车送被害人到人民医院救治,没有保护案发现场,该行为不符合认定投案自首的相关规定;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适宜对其免予处罚或判处缓刑。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122日起至20197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谢蕙宇

在线咨询邱文峰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296

  • 好评:1

咨询电话:13825405288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